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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候变化与保险业:影响、适应与减缓

    9个月前 | admin | 57次围观

    气候变化与保险业:影响、适应与减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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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向楠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

    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重大现实风险,保险业兼具损失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应当更加关注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本文首先阐述了气候变化给保险业带来的影响;然后梳理了保险业针对气候变化采取的适应举措,包括追踪和使用最新科学成果、建设公司治理机制、整合风险管理框架、进行压力情景分析、调整业务结构和设计保单、借助公共部门的力量以及开展信息披露等;进而分析了保险业如何发挥减缓气候变化风险的作用,包括积极承保气候变化风险、发展节能减排领域的保险、发挥费率机制的激励作用、提升政府在气候变化中对脆弱群体的帮扶效率、投资时承担环境责任以及输出知识技术等。最后,本文提出相关建议:基于"稳定"目标,应更加着眼长期,将气候变化风险纳入审慎监管框架,实施统一的气候变化压力情景分析,并加强信息披露;基于"发展"目标,应统筹建设数据库和方法论,开发针对气候变化的两种"分类法",促进节能减排领域的承保和投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治理。

    关键词:

    气候变化;保险监管;保险发展;适应措施;减缓措施

    主要内容

    01

    研究背景

    气候变化通过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降水模式变化、海洋酸化、极端天气(热浪、野火等)等多个渠道影响居民消费、收入和财富分配、经济增长、人口迁移、人类健康和寿命、幸福感、政治稳定等方方面面。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我国在积极行动,“碳达峰”“碳中和”成为影响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内容。保险业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值得关注。一方面,保险业直接承保各类风险事件的损失,气候变化或许是保险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另一方面,近几个世纪以来,保险业积累了大量关于气象灾害造成损失(可视为气候变化的短期剧烈影响)的数据资料,形成模型方法等知识,可以提升全社会对气候变化的韧性。气候变化的责任认定与保险被认为是气候政策和谈判方面的最大问题之一。气候变化及其风险曾经长期被保险业(以及整个金融业)视为是遥远、不重要的事情。近年来,此情况正在较快改变。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和国内外实践,较系统地分析气候变化与保险业的关系,并提出对策建议。

    02

    气候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

    气候变化给保险业带来实物风险(physical risk)、责任风险和转型风险。对于这3类风险的影响大小,目前的排序为:实物风险>转型风险>责任风险。转型风险正在较快增强,责任风险预计二三十年后将凸显。对于这3类风险的认识和管理程度:实物风险的短期影响很受关注,但长期影响得到的关注不足;对于转型风险的管理处于初级阶段;对于责任风险的管理极少。气候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涉及多个业务线、行业和地理区位,而且呈现出非线性、交织性、不可逆性等特点。从广度和量级上看,气候变化对保险业的挑战严峻。气候变化的影响长远且不确定性很强,超出了保险机构通常的商业规划的时间尺度。

    03

    保险业适应气候变化的情况

    第一,追踪和使用最新科学成果。保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模型习惯于采用历史经验数据,对于风险趋势(包括气候变化)的前瞻性不足。近些年,国内外领先的(再)保险机构加强关注气候变化风险的非线性、空间相关性、临界点等内容,并将气候专家的预测成果纳入风险模型,设计出更可持续、定价更适当的产品。转型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大小受到科技、立法和执法情况、政府政策、民众态度等因素的影响,保险业对这些因素的关注还不足。

    第二,建设公司治理机制。目前,仅有个别领先的保险机构在针对气候变化问题改进公司治理。内容包括:强调董事会的核心作用,设立气候风险委员会、环境委员会、新型风险委员会等;明确治理主体(尤其是高级管理层)的作用和责任,划分风险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等职能之间的职责分工;设定气候变化风险监测目标以及目标修订的具体流程;建立自身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的能力,如即使将部分分析工作外包给专业服务供应商,也应当制定并全面整合用于评估气候变化风险的指标。

    第三,整合入风险管理框架。气候变化风险会改变或放大了金融业的各种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因此,一些国际组织建议将气候变化风险映射到已有的风险类型中。

    第四,进行压力情景分析。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和非线性,定量分析气候变化风险时需要结合“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这两种方法论。英国和荷兰在这方面的行动较早。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测试对气候相关情景的恶化是有一定考虑的,如测试过的大类资产下跌情景和赔付率恶化情景便可以归于气候变化的作用渠道。

    第五,调整业务结构和设计保单。避免过高风险的业务(位于低海拔地区的房地产),减少对高风险的地区和行业的投资。业务分散化,即通过对不同地理区域、不同风险类型、不同产品的承保,降低其遭受多重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转移,使自留损失与其风险偏好相一致。采用“索赔发生制”保单设计。2020年,国内有大型保险集团承诺将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和社会因素来打造符合可持续保险原则(PSI)的产品体系。

    第六,结合公共部门的力量。对于风险过高的领域,保险业通常采用某种形式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兼顾保险服务的可得性,并避免过高的风险管理成本和防范道德风险。

    第七,开展信息披露。金融稳定理事会组建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发布了一个关于气候变化的风险和机遇的清晰、可比和一致的全球框架。虽然对其必要性(适用性)和严谨性有不同意见,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自愿披露了气候相关风险的信息,有用性和可比性也在提升。在我国,2020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发布了保险业社会责任报告,环境责任为所关注的5个领域之一,一家大型保险集团在改组成立一周年时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广泛参考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UN SDGs)。

    04

    保险业适应气候变化的情况

    第一,积极承保气候变化风险。半个世纪以来,全球保险业对灾害损失的覆盖程度仅略有提升,其中对洪水干旱等风险的保障程度一直相对低,这缘于这些风险的损失具有一定系统性。对此,全球保险业认识到需要加强资本建设以及与公共部门的合作,提升保障水平。我国保险业在环境责任风险保险(狭义的“绿色保险”)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第二,发展节能减排领域的保险。保险业在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农业等方面的保险,并在这些领域积极投资。我国正在加快制定新能源车保险专属产品,以支持能源转型。建筑业是温室气体减排潜力很大的领域,所以保险业正在积极为生态城市建设提供“一揽子”保险服务。

    第三,发挥费率机制的激励作用。其作用包括:激励被保险人采取低碳行为;让被保险人面对气候相关风险事件时减少损失;即使“拒保”也是一种信号,它向投保人提示其承担的气候变化风险过高,此时可能需要政府干预。

    第四,改善政府对气候变化中脆弱群体的帮扶。气候变化对低收入者的损害更大,而与极端天气事件发生后的政府救助(直接转移支付)相比,保险赔付能更直接和精准地送达当事人,并避免了政府在救助问题上的“行善者”困境。此外,保险机制在风险分散的广泛性和时间延展性上也有特点。

    第五,投资时承担环境责任。大多数保险机构对低碳资产的资产配置仍然很少,目前一些保险机构在投资时考虑各行业的“碳足迹”,个别国家和地区要求保险机构在投资中承担气候变化责任。对于实施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投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保险资金和养老金有多元化的意见。

    第六,输出知识技术。保险业的数据资料、模型方法等知识可以为其他部门赋能。例如,保险业积累了极端天气事件发生、强度、影响范围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其在空间颗粒度和预测平稳性上能够助力IPCC的工作。又如,很多国家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规范条款制定、防洪措施设计等。

    05

    政策建议

    基于金融监管的“稳定”目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更加着眼长远。对于气候变化风险应当采用多年期时间尺度。例如,保险费率监管方面,应当在历史损失数据基础上充分考虑气候变化趋势的影响,在资本管理方面,建议开发更长期的气候情景(如二三十年),以捕捉气候相关风险的“灰犀牛”和“复杂”特性。由于目前关于气候变化风险敞口缺乏可靠和一致的衡量指标、各行业转型速度存在不确定性等原因,监管者应当适当提高对保险机构相关计划和现实情况的偏差的容忍度。

    第二,考虑将气候变化风险纳入审慎监管框架。对于资本要求中加入“绿色”支持因子或“棕色”惩罚因子将如何影响金融稳定,尚缺乏证据。我国也可以加强相关研究,如研究保险业是否应当在偿付能力提取、流动性因子等方面加入气候风险的行业性因子。

    第三,实施统一的气候变化压力情景分析。不仅关注高发自然灾害风险,也要关注我国逐渐强化的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对各行业的影响。注意评估各类风险事件的相关性。可以首先计算保险赔付额、投资的市场价值和投资损失,然后估计年平均损失变化、VaR和尾部VaR,最后计算覆盖风险所需要的准备金和资本。

    第四,加强信息披露。可参考TCFD、欧盟委员会以及相关领先国家的做法,逐步建立起我国保险业一致、可比的信息披露模板。在披露渠道上,可以采用财务年报、社会责任或可持续发展责任专项报告、投资者声明、给监管机构的专报等方式。

    基于金融监管的“发展”目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设数据库和方法论。与来自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气候专家加强合作,提升对较长时期中平均温度上升、温度变动加剧、气候周期变化、大气含水量等气候状况的预测能力,我国精算师组织、再保险机构等可加快组织编制气候变化因素对主要险类赔付影响的历史和模拟资料。

    第二,开发针对气候变化的两类“分类法”。金融保险部门加强与相关部委的合作,开发关于气候友善程度的“分类法”以及关于气候变化风险程度的“分类法”。

    第三,促进节能减排领域的承保和投资。积极承保使用新能源和节能措施的交通工具。主动减少对高耗能产业的投资或撤资。开发“可持续保险”标签,对能够促进“节能减排”行为的保险产品给予认证。对于向节能减排项目和企业的投资,考虑给予更高的投资额度和更低的资本要求。

    第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治理。国际资料中较少见到关于我国保险业的信息,而我国领先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市场估值已经较高了,并在加快“走出去”,因此,我国保险业可加强在全球范围内宣传中国做法和中国经验,更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

    (摘编自《金融监管研究》202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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